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民法典是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纪检监察干部应充分认识到民法典颁布的重大意义,在执纪执法中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增强法治意识,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公序良俗,自觉在纪检监察工作中推动民法典精神落地生根。

做好纪法贯通,平衡执纪执法工作与保护民事权利之间的关系。国家公权力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公民私权利的实现也倚仗于公权力公平公正的实施。作为行使公权力机关的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违犯党的纪律,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事权利交织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必须兼顾行为人党员干部、国家公民和民事主体等多个身份属性,做到党规党纪、监察法、刑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衔接贯通,平衡好公权力运行与私权利保护之间的辩证关系,既要与违纪违法等行为坚决斗争到底,又要保护好公民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划清权力界限,严禁审查调查工作越界侵权。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采取谈话、询问、留置、查询等十五项审查调查措施。在采取上述审查调查措施时,如果办案人员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不到位,容易越界侵权,侵犯公民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所以,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刻把握民法典的相关精神,严格约束公权力行使的界限,一方面要秉持法治精神,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等民事权利,调查取证必须依规依法,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禁止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公民财产;另一方面,要秉持人文关怀,将民法典的平等原则、公正原则体现到执纪执法全过程,立足于教育人、挽救人,体现于尊重人、感化人,慎用审查调查措施,不因审查调查工作干扰正常的公民生活和企业经营。

保障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指的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一般道德。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等规定,也对违背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对纪检监察干部而言,要在生活中严于律己,在工作中尽职尽责,注重通过纪检监察工作维护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公序良俗,要严肃政治纪律以倡导爱党爱国、忠诚为民的品质,严明组织纪律以倡导恪守规矩、团结协作的品质,严守廉洁纪律以倡导廉洁奉公、俭以养德的品质,严把群众纪律以倡导文明友善、和谐公正的品质,严格工作纪律以倡导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的品质,严循生活纪律以倡导家庭和睦、厚德载物的品质。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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