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严于国法的内涵和价值
国有国法,党有党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既要求中国共产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中国共产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规管党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是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新任务。党纪严于国法,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的新特征,是对党纪和国法关系的新定位,体现了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条件下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理念和新思路。坚持和贯彻党纪严于国法,需要明确党纪严于国法的内涵和价值。
提出党纪严于国法,是针对和解决过去在党内法规中存在的纪法不分问题,实行纪法分开。实行纪法分开是党纪严于国法最起码的要求。从理论上说,纪法不分,导致把中国共产党党员标准降低和混同于普通公民的法律底线要求;从实践上看,纪法不分、纪法混同,造成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把违纪当成“小节”,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不违法就没人管、不追究,使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视党纪如无物,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实行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党员先进性的理论回归,是对过去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只有贪污受贿、违法犯罪才会受到处分处理的实践矫正。
实行党纪严于国法,体现在于国法一些留白之处用党纪对党员做出严格规定。比如,我国《刑法》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受贿金额5000元是定罪的最低标准。受贿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刑法不管,不构成犯罪;但是,党纪要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再如,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国家法律并没有对公民做出违法的命令式、惩戒性的规定,但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把它作为群众纪律,对上述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再比如,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党员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些党纪规定,都是党纪严于国法的体现。
实行党纪严于国法,目的是通过依规治党促使共产党员履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向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是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党章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过去,对这一规定的解读往往只停留在党员既要遵守党的纪律,又要遵守国家法律这个层面,而对于党员遵守党纪和遵守国法之间的内在逻辑和要求解读不够,措施不足。实行党纪严于国法,明确回答和解决了这个问题。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行党纪严于国法,在国法之前布设一道严于国法的党纪防线,党的各级组织和纪委严格监督党员遵守党的纪律,使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受到严格的纪律约束,才能保障国法不被破坏和践踏。
实行党纪严于国法,必须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各级党组织必须克服惯性思维,以纪律为戒尺,抓早抓小,发现苗头就要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要立即处理,履行主体责任。纪委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决不能成为党内的“公检法”,执纪审查决不能成为“司法调查”,要把纪律挺在前面,依纪监督,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张晓燕)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