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组织体系历史沿革在党章中的反映
——学习贯彻党章之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马克思主义政党力量的凝聚和运用,在于科学的组织。我们党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了由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构成的科学严密的组织体系,使全党形成一个统一整体,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奋斗。”我们党一贯重视自身组织体系建设,从党的一大纲领开始,历届党章都对党的组织及其相互关系作了规定。
1921年7月,党的一大通过了第一个纲领,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我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即采用委员会制度,并笼统地规定了党的地方委员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构成条件。这是党关于自身组织系统的最早规定。二大通过的党章中专列有“组织”一章,并在“组织”、“会议”、“纪律”三章中,对党的组织原则、各级组织的机构和职权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党的自下而上的组织系统是:地方支部(下设组)、地方执行委员会、区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全国代表大会,其中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为党的最高机关。三大、四大通过的党章在组织原则、组织制度上基本承续了二大党章规定。四大党章把三大党章规定的“凡有党员五人至十人均得成立一小组”,改为“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把党的最高领导人由委员长改称总书记。此外,四大还决定,正式成立中央组织部。鉴于当时党的组织已经向全国发展,五大党章把党的组织体系分为“党的中央机关”、“省的组织”、“市及县的组织”、“区的组织”、“党的支部”并分别单列成章,对其产生程序及职权作了详细规定。五大党章还规定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党的总书记和中央政治局,职责为“指导全国一切政治工作”;同时,中央政治局互推若干人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处理党的日常事务。为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五大党章首次规定“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因国内形势恶化,党的六大在苏联召开,受苏共和共产国际的影响,六大党章中大部分照搬了苏共党章,但在组织系统中增加了“党的全国大会”、“审查委员会”等章节。值得注意的是,六大党章还首次规定,中央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数省范围内成立中央执行局或中央特派员以指导各党部工作。
至1945年抗战即将胜利之时,党已经成为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大党,党的组织遍及各地,因而七大党章对党的各级组织构成、职权、任务作了更为具体、充实的规定。譬如,增加了中央书记处的条文,规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和中央书记处,并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中央委员会主席即为中央政治局主席与中央书记处主席);增加了“党的地下组织”章节,并重新增写了“党的监督机关”一章,明确了中央及地方监督机关的任务与职权,即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七大党章关于党的组织原则、组织制度的表述,是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组织建设经验的全面总结,标志着党在组织建设和理论方面的成熟。
夺取全国政权后,党在继承七大党章所确立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的基础上,对党的组织体系建设进行新的探索。1956年八大党章在“党的中央组织”一章中,增加了关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并规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中央总书记一人,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中央委员会名誉主席一人。八大党章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处,县、自治县、市委员会在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选举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之下,处理日常工作。“文革”开始后,九大党章取消了中央书记处、中央监察委员会等组织,规定在中央主席、副主席和政治局常委领导下,设立若干必要的精干机构,统一处理党、政、军的日常工作。此外,对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的规定内容也极为粗略。十大党章沿用了九大党章关于党的组织体系的所有规定。十一大党章提出要设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各级组织逐步恢复正常。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开始全面拨乱反正,党的组织体系有了很大的调整与变革。1982年十二大党章把党的组织体系分为“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并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单独列为一章;新增了中央书记处,党中央实行总书记制,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工作;新增了对中央顾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党章对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也作了更为科学的规定。此后,党章中关于党的组织体系的框架及内容规定日趋稳定,除十三大党章将中央书记处规定为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十四大党章删去了关于中央和省一级顾问委员会的条文,十六大党章在党的基层组织一章增加了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条文外,十二大党章关于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一直沿用至今,在党的组织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章关于党的组织体系相关规定的发展变化,是党不断发展壮大的历史见证。这些探索与经验,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组织建设,发挥党的组织优势,提供了重要历史借鉴。
其一,必须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虽然历届党章关于党的组织体系的表述内容及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始终贯穿其中。历届党章中党的各级委员会由选举产生,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的命令等党组织的设置及其相互关系,等等,都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组织体系运行中的生动体现。
其二,必须始终维护中央权威。从一大通过的纲领中“地方委员会的财政、出版和政策都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开始,到历届党章关于全国代表大会为最高机关,党员皆须绝对服从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等规定,无不体现党中央的最高领导地位和权威,这是全体党员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重要历史依据。
其三,必须重视党的地方组织与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其承上启下的纽带作用与战斗堡垒作用。要理顺地方党组织与中央组织和基层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明确其职责定位,发挥其作用;完善对基层党组织的设置、任务及职权的规定,拓宽领域,强化功能,着力扩大覆盖面,增强基层组织的生机与活力。
其四,必须坚持原则性、灵活性与稳定性的统一。党的各级组织设置是为党的政治任务服务的,它应该随着形势的变化和政治任务的需要而变化。党的组织体系的设立与调整,必须适应中国的国情和政治任务的需要。既不能照搬国外的模式,也不能固定不变,应根据党的工作重心的变化,继承和发挥现有组织体系的功能和优势,探索新的组织形式,设立新的组织机构,努力构建适应社会发展趋势,满足党的各项事业需要,科学、有序、高效的组织体系。同时,必须保持党的组织体系的稳定性,明确党的各级组织之间的关系,规范党的各级组织的设置、任务和职权,使党的组织之间,组织与个人之间关系的规定更为规范化、制度化。
总之,认真梳理党章中党的组织体系的发展脉络,总结其发展变化的内在规律与基本经验,对于广大党员干部学习、把握党章的精髓,对于进一步完善党的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党的组织优势,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2016年6月8日 作者:李东方 陈坚 中央党史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