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激发全校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环境,推进我校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激励干部新时代担当作为的相关部署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容错纠错,是指对学校有关单位和干部职工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先行先试中,因非主观故意或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失误,但秉持公心、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经相关问责部门充分论证、学校党委决议,对其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理处分,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和纠错纠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和全体干部职工。

第四条 学校党委是容错纠错的实施主体,纪检监察处、组织人事处以及其他具有问责职能的部门负责具体办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

第五条 在实施容错纠错时,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要把干部职工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六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改革创新,宽容失败;

(二)坚持鼓励担当,容纠并举;

(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四)坚持依纪依法,严守底线;

(五)坚持抓早抓小,及时纠错。

第二章 容错范围

容错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核心要件,缺一不可:

(一)行为出发点为推动学校改革发展、服务师生员工、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完全出于公心,无任何为个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的主观意图。

(二)重大事项已履行“三重一大”决策、民主议事等规定程序,或因应对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未及履行但事后及时补正,无个人专断、规避程序等行为。

(三)未违反法律法规、党章党规明令禁止性规定,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学校党委决策部署,无明知故犯、我行我素等情形。

(四)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自身认知和能力范围内采取了必要防范措施,无懒政怠政、失职渎职等不作为、慢作为情形。

(五)发现失误后第一时间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无放任错误扩大、隐瞒不报或消极应对等行为。

在第七条的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纳入容错范围:

(一)在执行上级政策或学校党委决策中,经过所在部门民主决策程序后开展的工作,出现失误或错误的;

(二)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深化校内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承担试点性工作中,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错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在推进“双高计划”建设、本科创建、产教融合、教学改革、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中,因开拓创新、大力推进中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四)在服务师生员工中,因着眼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维护安全稳定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失误的;

(六)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出于公心、担当尽责、积极作为过程中出现失误的;

(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变化,导致原有决策与后续政策或部署不一致的;

(八)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下列情形的不予容错:

(一)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导致学校声誉、财产、师生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自身发现错误、经他人提醒或监督后,仍不及时纠偏纠错,或放任错误、拖延处置,进而造成更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同类问题连续出现过错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与报备

单位或个人受到追责问责时,如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由单位或个人向问责部门提出容错申请。其中,由单位提出申请的,须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将研究记录与书面申请一并提交;由个人提出申请的,须提交经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必要时可附所在单位意见。

问责部门收到容错申请后,应即时向学校纪委报备。

(二)调查核实

问责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容错范围进行初步研判。对不符合容错范围的,问责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说明不予受理理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对判定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告知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委提交书面申诉(需附异议理由及佐证材料)。学校纪委完成复核,书面回复申诉单位或个人,同时反馈问责部门。

对符合容错范围的,问责部门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核查、个别谈话、座谈了解等方式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申请单位或个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事项性质,必要时可征求相关单位职工代表意见;涉及学生权益的,须同步征求学生代表意见。

容错调查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因涉及多部门协作、复杂事实核查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问责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可适当延续长调查时限。容错调查可与问责调查同步开展。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主动配合问责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逾期未提供或故意隐瞒关键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容错申请。

(三)决定执行

容错调查核实结束后,问责部门对调查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形成是否予以容错的初步建议,连同调查材料、证据清单等完整材料一并报学校党委审议。

问责部门应当在学校党委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容错决定书面送达申请单位或个人,并抄送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处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容错研判应当精准把握以下情形,区分失误与过错:

(一)看主观动机,是出于公心还是谋取私利。

(二)看客观条件,是因不可抗力、客观条件不具备、上级政策调整、历史遗留问题等客观原因而造成的失误和错误,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

(三)看程序方法,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程序民主决策、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还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四)看问题性质,是探索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知纪违纪、知法违法。

(五)看后果影响,是因失误和错误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和不良影响,还是因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

(六)看处置行为,是主动止损还是消极应对。

第十经研究决定,予以容错的,根据其行为性质及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追究的处理。

(一)免除责任追究的处理,可在以下方面免责:

1.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和个人年度考核不受影响;

2.评优评先、表彰奖励不受影响;

3.干部提拔任用、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4.推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时不作负面评价。

(二)从轻、减轻责任追究的,根据其从轻减轻后的处理措施,确定受影响的情形。

第十对工作中存在失误或过失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纠错措施:

(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进行提醒约谈。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律检查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领导班子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纠正错误,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三)区别情况,分类处置。运用好“四种形态”,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出现问题的干部职工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澄清措施:

(一)对反映问题失实或查无实据的信访举报,应及时了结,并在被举报人单位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诽谤诬告行为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处商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以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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